(2016)浙0104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王建、陈仁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陈仁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被执行人陈仁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0222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仁余(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仁余(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仁余(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仁余(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65的存款人民币1124070.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志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文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