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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关广群与焦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广群,焦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2民初1488号原告关广群,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关店乡。被告焦云强,男,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蒙城县楚村镇。原告关广群诉被告焦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耀辉适用小额速裁程���,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2月18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率月息2分,逾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债务。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所举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庭审时辩称:被告未向原告借过钱,更不存在还钱的事。其事实是原告骗我去赌博,是原告放的爪子钱,在我喝醉酒的情况下,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本院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被告因做生意于2015年10月份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当年春节前偿还,逾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后被告于2016年2月18日在原告书写的欠条上签名内容是“今借到关广群人民币(15000元整壹万伍千元整)做生意周转借款人:焦云强2016.2.18”。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偿还。原告诉请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该笔款项系赌博欠款,其未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云强偿还原告关广群款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耀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