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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胡秀如与赵俊成、耿树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如,赵俊成,耿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85号申请执行人胡秀如被执行人赵俊成被执行人耿树霞本院在执行胡秀如与赵俊成、耿树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3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