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与薛靖辉、李春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薛靖辉,李春霞,李换军,王淑贞,徐京栋,李雪婷,薛飞,李晓佳,徐广清,王秀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96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住所地:昌邑市。负责人:胡金宝,行长。被告:薛靖辉。被告:李春霞。被告:李换军。被告:王淑贞。被告:徐京栋。被告:李雪婷。被告:薛飞。被告:李晓佳。被告:徐广清。被告:王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诉被告薛靖辉、李春霞、李换军、王淑贞、徐京栋、李雪婷、薛飞、李晓佳、徐广清、王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