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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罗雪峰与于万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罗雪峰,男,1968年9月2日出生,回族,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于万梅(已死亡),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雪峰与被执行人于万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656元,执行费66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因病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遗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正永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