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罗雪峰与于万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罗雪峰,男,1968年9月2日出生,回族,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于万梅(已死亡),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雪峰与被执行人于万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656元,执行费66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因病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遗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正永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