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定国、杨美玉、杨康与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定国,杨美玉,杨康,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1077号原告杨定国,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告杨美玉,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告杨康,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吴光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法定代表人秦宗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建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定国、杨美玉、杨康与被告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定国、杨美玉、杨康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基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