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法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永庆申请执行李洪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庆,李洪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法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庆,男。被执行人李洪臣,男。申请执行人徐永庆与被执行人李洪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洪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李洪臣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洪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永庆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洪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永庆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文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