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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富民村与韩成双供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棱县富民村民委员会,韩成双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民初350号原告绥棱县富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法定代表人王永波。被告韩成双,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绥棱县富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韩成双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棱县富民村民委员会以已与被告韩成双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棱县富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凤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