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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刑初8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某,农民。2009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公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 莉人民陪审员  宋江明人民陪审员  徐 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