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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1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书省与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省,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11604号原告杨书省,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建柱,北京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中国瑞达大厦17层M1702、M1702。法定代表人王维,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省诉被告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省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书省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书省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钟金文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人民陪审员  杨尚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