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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印金、叶桂莲、张梦晗与被执行人吕晓艳、张晨博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印金,叶桂莲,张梦晗,吕晓艳,张晨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945号申请人张印金。申请人叶桂莲。申请人张梦晗。被执行人吕晓艳。被执行人张晨博。申请人张印金、叶桂莲、张梦晗与被执行人吕晓艳、张晨博共有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宗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