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安勇与被执行人侯晓团、赵洪元、庄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勇,侯晓团,赵洪元,庄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22号申请执行人刘安勇,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大刘行政村前刘****号。被执行人侯晓团,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独树村中街**号内*号。被执行人赵洪元,女,1983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庄礼,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中顺河街**号*户。申请执行人刘安勇与被执行人侯晓团、赵洪元、庄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侯晓团、赵洪元、庄礼支付刘安勇341800元及逾期利息,但侯晓团、赵洪元、庄礼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晓团、赵洪元、庄礼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侯晓团、赵洪元、庄礼银行存款3692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