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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严军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公司、苏自广、程川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公司,苏自广,程川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1134号原告严军,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三江镇。委托代理人徐平伦,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公司,住所地:崇州市。被告苏自广,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津县。被告程川,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军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公司、苏自广、程川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军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易凌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