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郭保国与李亚辉、王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国,李亚辉,王艳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郭保国,男,汉族,1961年6月11日生。被告:李亚辉,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生。被告:王艳利,女,汉族,1980年12月25日生,系李亚辉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保国诉被告李亚辉、王艳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9日,原告郭保国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保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保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原告郭保国承担。审 判 长 贾 雷代审 判员 李瑛瑛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飞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