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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6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小马、方美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小马,方美芳,鲍天雄,鲍爱静,周海光,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621-2号申请执行人:鲍小马,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方美芳,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鲍天雄,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鲍爱静,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周海光,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王永,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本院���据(2016)浙0226执6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海光配偶章丽丽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海光的配偶章丽丽(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银行存款1364091.01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永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