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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杨德明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676号原告杨德明。委托代理人李木梓、赵向阳,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径路61号人保大厦。负责人孔迎红,总经理。原告杨德明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德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林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