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赵某甲、徐某与闫某、鱼台县鼎隆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徐某,闫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029号原告赵某甲。原告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某乙。被告闫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徐某与被告闫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告闫某驾驶的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车(保全金额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闫某驾驶的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