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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赵某甲、徐某与闫某、鱼台县鼎隆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徐某,闫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029号原告赵某甲。原告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某乙。被告闫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徐某与被告闫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告闫某驾驶的鲁H×××××、鲁H×××××挂号重型半挂车(保全金额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闫某驾驶的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