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执指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魏韶辉申请执行赵自现、禹州市天成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执行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0执指字第110号长葛市人民法院:根据我院作出的(2015)许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魏韶辉申请执行赵自现、禹州市天成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受理。为了利于案件的执行,经研究,决定如下:申请人魏韶辉申请执行赵自现、禹州市天成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你院执行,执行结果及时报告我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