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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执指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魏韶辉申请执行赵自现、禹州市天成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执行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0执指字第110号长葛市人民法院:根据我院作出的(2015)许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魏韶辉申请执行赵自现、禹州市天成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受理。为了利于案件的执行,经研究,决定如下:申请人魏韶辉申请执行赵自现、禹州市天成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你院执行,执行结果及时报告我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