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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黄惠红、傅承赐、傅承钦、傅巧文、黄国志、黄惠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黄惠红,傅承赐,傅承钦,傅巧文,黄国志,黄惠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30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东区宏发花苑,组织机构代码:67654004-X。负责人李锦亮,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姗姗,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黄惠红,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傅承赐,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傅承钦,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傅巧文,女,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国志,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惠忍,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南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惠红、傅承赐、傅承钦、傅巧文、黄国志、黄惠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黄惠红、傅承赐、傅承钦、傅巧文、黄国志、黄惠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六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南安支行借款人民币49998.5元及利息(2015年7月1日前的利息、罚息、欠息自部分的利息为人民币6955.37元,2015年7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欠息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和律师费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77元、执行费68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惠红、傅承赐、傅承钦、傅巧文、黄国志、黄惠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六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财产线索;本院启动查控程序,经查询,六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六被执行人在泉州无房产、国土及车辆的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以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