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兵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2民初396号原告李兵选。委托代理人,高绍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华。委托代理人周旭亮。原告李兵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志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兵选及委托代理人高绍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旭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冀E×××××/冀E×××××挂车的实际车主,该车登记在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名下,2014年9月11日,原告以李丙帅名义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15年3月24日,原告雇佣的司机郝现强驾驶该车行驶至307国道154公里处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郝现强死亡,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郝现强近亲属各项损失60万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损失予以理赔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付保险金50万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摊,该案承担70%的责任,且应该扣除应有对方车辆应承担的赔偿损失。原告没有提供原告与受害者的雇佣合同,无法证明受害者是原告所雇佣的员工。对原告赔偿协议书,所载明原告将赔偿款赔偿后其余事后所有事项由原告进行处理,我方认为应扣除应有对方所赔偿给对方的金额,按照事故责任比例70%进行赔偿。且该公证书请法庭依法核实认定。其他请法院依法核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兵选和李丙帅二人合伙购买冀E×××××/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该车登记在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名下,2014年9月11日,李丙帅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一份:每人每次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4月9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止,后李丙帅退出合伙关系,经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证明,冀E×××××/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为原告李兵选。2015年3月24日1时,原告雇佣的司机郝现强驾驶该车沿307国道行驶至154公里+800米处时,与前方停驶的马俊明驾驶的冀J×××××/冀J×××××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郝现强(住邢台市桥东区高开东汪镇郝麻村)死亡,乘车人李瑞民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现强负事故主要责任,马俊明负次要责任,李瑞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郝现强近亲属各项损失60万元,赔偿协议书及收款证明均经南和县公证处公证。又查明,郝现强近亲属分别为父亲郝心录(1946年11月28日出生),母亲韩爱芬(1944年9月24日出生),妻子景利娜,长女郝瑞晴(2002年11月17日出生),次女郝嘉怡(2009年7月23日出生)。事故处理完毕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保险理赔款50万元。本院认为,李丙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之间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李兵选作为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司机郝现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死亡。原告在赔偿后有权要求被告进行理赔,因司机郝现强住所地行政区域归桥东区管辖,故经计算郝现强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已超出保险理赔限额,原告要求被告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兵选经济损失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郄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