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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秦杰与王爱霞、阙正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杰,王爱霞,阙正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401号原告秦杰。被告王爱霞。被告阙正州。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杰与被告王爱霞、阙正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杰于2016年4月19日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秦杰预交),由秦杰负担。审判员  王莉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