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马艺铭与单县蔡堂镇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艺铭,单县蔡堂镇中心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356号原告马艺铭。法定代理人马中留,系原告之父。被告单县蔡堂镇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郭法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艺铭与被告单县蔡堂镇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艺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8元,减半收取1394元,由原告马艺铭负担审 判 长  刘 真人民陪审员  张去伞人民陪审员  王海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包玉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