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伯乾、陈静雯等与陈惠忠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伯乾,陈静雯,陈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92号申请执行人郑伯乾,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申请执行人陈静雯,女,汉族,1948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被执行人陈惠忠,男,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本院依据巳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汕金法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郑伯乾、陈静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惠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惠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惠忠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旭昇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