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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岳淑琴与热孜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淑琴,热孜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603号原告:岳淑琴,女,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号京都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热孜万,女,维吾尔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乌鲁木齐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受理的原告岳淑琴与被告热孜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岳淑琴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热孜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淑琴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淑琴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2550),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050元。审 判 长 李 建 忠审 判 员 刘 晓 媛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