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朱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一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朱某某的银行存款425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