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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冉关强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关强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刑初1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关强,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监视居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关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丽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关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的某一天,被告人冉关强将其堂哥冉某某(已故)遗留在其家中的1支枪包裹好后,藏于其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的老家房屋中的床下。2015年11月,被告人冉关强在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私藏枪支的事情后,于同年11月11日主动到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永新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到被告人冉关强老家查获并扣押了火药枪1支。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冉关强所持有的火药枪被认定为枪支。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冉关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建议对被告人冉关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冉关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綦公鉴(枪)[2015]0022号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冉关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关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冉关强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冉关强的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冉关强适用管制刑。对于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依法予以没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冉关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十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对扣押在案的火药枪1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雨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