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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马立志与自由部落(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由部落(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志,自由部落(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由部落(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39号原告马立志。被告自由部落(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张雷。被告自由部落(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志诉被告自由部落(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由部落(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立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立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立志承担。审 判 长  王金利代理审判员  郭 玲人民陪审员  刘陶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