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马立志与自由部落(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由部落(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志,自由部落(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由部落(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39号原告马立志。被告自由部落(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张雷。被告自由部落(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志诉被告自由部落(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由部落(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立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立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立志承担。审 判 长 王金利代理审判员 郭 玲人民陪审员 刘陶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