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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行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旌德县新时代网吧与宣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旌德县新时代网吧,宣城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宣行初字第00134号原告旌德县新时代网吧,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负责人刘观斌,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户。被告宣城市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田扬畅,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伟才,该局法制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刘枫,该局网安支队民警。原告旌德县新时代网吧诉被告宣城市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旌德县新时代网吧负责人刘观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伟才、刘枫,证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宣城市公安局于2015年9月8日通过网吧系统管理后台,发布“关于关闭网吧手工录入功能的通知”,内容为“广大网吧业主:网吧手工录入身份证号码功能是为了方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与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过渡期间,持一代身份证的网名到网吧上网的临时性措施。目前,第二代身份证已经普及,为了规范实名制登记制度,近期将要求系统维护公司关闭网吧手工录入功能,特此通知?宣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2015年9月8日”。原告旌德县新时代网吧诉称,被告宣城市公���局网安支队2015年9月8日发出关闭网吧手工录入功能的通知,当月18日关闭我网吧手工录入功能。当月30日又下达通知。临时开通网吧手工录入功能。12月1日再次停止网吧手工录入功能。被告以规范实名制登记制度为由,关闭网吧手工录入功能,是强制限制网吧只能接纳持有能通过二代身份证读卡器检验的身份证的消费者上网,无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只有持有有效证件的人,都是本网吧的服务对象。该有效证件包括特定身份证、临时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但除特定身份证外,其他证件均不能通过二代身份证读卡器检验,被告强制性规定侵犯了本企业合法经营自主权剥夺了持有其他有效证件消费者进网吧消费的权利。被告该违法行政行为给本网吧造成了经济损失。现诉请判令:1、确认宣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2015年9���8日关于关闭网吧手工录入功能的通知违法;2、责令被告立即恢复网吧手工录入功能;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依据:1、工商执照,刘观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宣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通知一份,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3、旌德县公安局在旌德县法院的答辩状一份,证明了刷二代身份证侵犯了网吧的经营权。被告宣城市公安局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属法定职责。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明确要求网吧需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配备二代身份读卡器的网吧安全管��系统,很好地解决了实名登记问题,提高了上网人员的登记管理效率。在管理中发现,部分网吧业主不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网吧管理市场问题越来越多,手工录入身份证号码功能已逐渐成为网吧管理漏洞。手工录入在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有必要予以终止。在第二代身份证功能齐全且完全普及的情况下,关闭网吧手工录入身份证号码功能,是适应时代要求,依法正常管理。综之,被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没有侵犯原告企业合法经营自主权和消费者消费权,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依据:1、网吧安全管理系统后台截图9页,证明宣城市辖区内各网吧上网人员登记混乱的情况。(我们是根据不同时间段截图的,有姓名的话是实名登记,后面没有姓名的,由字母代替的,不是真正的实名登记,这是网吧业主随便进行的手工登记,说明网吧登记的混乱);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四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二、六条的规定,《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第五条,《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公安部关于网吧安全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安全技术措施等问题的答复》(公信安(200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管理工作的意见》,证明关闭手工录入功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3证人徐某某出庭作证,证明网吧管理系统及手工录入功能的基本情况,即公安部对网吧管理实施统一标准,手工录入系2010年前后安装,2015年被取消。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原告证据1、2的“三性”无异议,证据2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其不能证明被告行政行为违法。证据3即旌德县公安局在旌德县法院的答辩状不符合证据的提交要求,与本案也无关联。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被告提取的后台系统真实性有问题,互联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吧后台系统查询要到网吧去调取,如果不是到网吧调取的,可以说是假的,而且合法性有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从后台调取信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网吧是否违法,跟是否依法行政没有关系。公安部《关于网吧安全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安全技术措施等问题的答复》(公信安(2005)6号),公安局十一局是公安部下属部门,互联网条例的国务院办法的法规,公安部十一局没有权利解释国务院的法规。被告所例举的法条的事实存在的,但是这些法规没有说网吧违法了,就可以不依法行政,这些法律只是规定公安机关有管理网吧的权利,但是没有给被告不择手段的权利。被告使用的管理系统,手工录入等各类有效证件都应当是它的基本功能,不存在公安机关跟开发商协商临时开通手工录入功能。公安部有一个网吧管理系统开发标准管理办法,就提到了除了二代身份证之外的,其他有效证件都在开发标准之内。系统功能有没有以公安部为标准,证人没有说清楚。对于网吧管理系统没有法律规定强制性要求安装,这个系统应该是卖给网吧,网吧用哪种计费系统是网吧的权利,现在把管理系统和收费系统捆��起来是不对的,除此之外,还捆绑了广告系统,是用网吧来牟利行为。证人所说的升级就是为了不把广告去掉。利用网吧的电脑去发布广告,占用了网吧的网速等等。公安机关是指定我们用这家公司的软件,这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价权,我们也没有,到公安那里买,就得按照他们的价格来买,这即是侵犯了我的自主经营权。被告不让网吧接受消费者,也是侵犯消费者的利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消费条件。消费者应当用有效证件即可上网,现在必须拿二代身份证才能上网,这是不合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随意登记。根据十六条的规定,强制登记消费者信息也是不合法。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予以采信。证据2系原告直接推定被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3即旌德县公安局在旌德县法院的答辩状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即网吧安全管理系统后台截图9页系被告复制后加盖印章,无法判断达到被告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证据2系被告行使网吧管理所适用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均系网吧管理规范,予以认可。证据3即证人徐某某证词,证明网吧管理系统及手工录入功能的基本情况,即公安部对网吧管理实施统一标准,手工录入系2010年前后安装,2015年被取消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质证认为公安系统统一管理的网吧二代身份证读卡器系统计费即广告等违法,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宣城市公���局网安支队于2015年9月8日通过网吧系统管理后台,发布“关于关闭网吧手工录入功能的通知”,内容为“广大网吧业主:网吧手工录入身份证号码功能是为了方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与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过渡期间,持一代身份证的网名到网吧上网的临时性措施。目前,第二代身份证已经普及,为了规范实名制登记制度,近期将要求系统维护公司关闭网吧手工录入功能,特此通知?宣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2015年9月8日”。同月18日关闭原告网吧手工录入功能。同月30日宣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又下达通知,临时开通网吧手工录入功能。2015年12月1日再次停止网吧手工录入功能。本院认为,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应当服从公安部门的管���,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系统。在当今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网络犯罪日益增多,网上监控难度日益加大,二代身份证业已普及的环境下,承受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安全监管的公安部门,更新推广新的监管与服务一体的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登陆系统即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并无不当。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中提及现在使用的二代身份证读卡器系统是否违法或是否侵犯原告及消费者权益,与本案无关,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旌德县新时代网吧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有斌人民陪审员  张娟丽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