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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盛信担保(大连)有限公司与温盛源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信担保(大连)有限公司,温盛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624号申请执行人:盛信担保(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170号。法定代表人:施国桢,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温盛源。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5850.41元,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362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晓  旭执行员 刘  建  光执行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