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698号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李龙波,重庆市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竟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