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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698号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李龙波,重庆市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竟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