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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7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彭安合与深圳市正君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转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安合,深圳市正君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7095号原告彭安合。委托代理人彭建华,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沙,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正君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仕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彭安合诉被告深圳市正君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