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964王帅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964号被执行人王帅,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身份证号码2207241983********。关于被执行人王帅罚金刑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帅因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8日移送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艳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庆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