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杜玉兰诉被告石银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370号原告杜某某,女,1976年11月3日生。被告石某某,男,1977年10月7日生。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暂未妥善安置子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忠 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