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姚宝鹤、王明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宝鹤,王明德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特68号申请人:姚宝鹤,男,汉族,1984年8月6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王明德,男,汉族,1933年12月18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王建设,系王明德儿子。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申请人姚宝鹤、王明德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姚宝鹤、王明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1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姚宝鹤赔偿王明德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070.97元,于2016年4月21日支付;二、姚宝鹤、王明德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怀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