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继峰与姚进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峰,姚进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峰���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生,居民,住西安市未央区三家庄135号。被执行人姚进安,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生,农民,住富平县薛镇镇韩村四组。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26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继峰与被执行人姚进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继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姚进安银行存款、房产等均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