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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谷西文物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毗卢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谷西文物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南京毗卢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161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谷西文物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彩霞街44号。法定代表人邓菊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忠宏,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湘子,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毗卢寺,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汉府街*号。负责人传��。委托代理人持德法师。申请执行人南京谷西文物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毗卢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玄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南京毗卢寺确认欠申请执行人南京谷西文物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含截至2015年7月31日的利息)4397087元,已付3016700元,尚欠工程款本息1380387元,于2016年4月12日前支付200000元(已支付),此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各支付200000元,余款180387元及自2015年8月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具体金额届时结算为准)于2017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打入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户名:南京谷西文物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账号:43×××95,开户行:工行南京雨花支行)。如有任何一期未付,将按原执行申请书执行,被执行人自愿接受法院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二、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三、本案执行费4637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于2017年8月20日前支付。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将按协议履行。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玄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顺光执行员  周 林执行员  汪礼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