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XXX与杨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杨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388号原告XXX,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杨逸贵,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杨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董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