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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3250号之2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深圳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3250号之2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罗伟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华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