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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伟与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02行初19号原告宋伟,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告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大湖路。法定代表人王平,局长。原告宋伟诉被告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宋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晖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伟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伟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宋伟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曾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