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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代家俊与司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家俊,司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014号原告代家俊,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司龙,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家俊与被告司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家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家俊以被告已将农用三轮车返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家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代家俊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