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代家俊与司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家俊,司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014号原告代家俊,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司龙,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家俊与被告司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家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家俊以被告已将农用三轮车返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家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代家俊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