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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与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985号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法定代表人杨金文,厂长。委托代理人邹鹏,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海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诉被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承担。审 判 长  史 毅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