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478号原告段某某,男,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凤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合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