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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478号原告段某某,男,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凤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合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