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王庆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王庆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262号原告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焕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祥雨,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王庆国,男,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刘广浩,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