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6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钟克丰与李志凡房屋买卖合同权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克丰,李志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6031号原告钟克丰,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中路美杜兰华庭B栋16A。委托代理人段邦燎,广东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凡,男,汉族,1980年8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新陵镇新陂社区居委会兴叶路1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李志凡价值以人民币366000元财产。同时,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6)金富泰诉保龙第74号】以人民币366000元为限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钟克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李志凡财产,以人民币366000元为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传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