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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金山供电公司与上海中机浦发锻造有限公司供用电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金山供电公司,上海中机浦发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2974号原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金山供电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522号。法定代表人陶玉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英斋,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郁志焱,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机浦发锻造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后岗村前中1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金山供电公���诉被告上海中机浦发锻造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金山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准予全额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