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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黎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与被申请人贵州省黎平县亿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贵州省黎平县亿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1财保1号申请人黎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法定代表人:周明锋,男,该局局长。地址: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右平街37号。委托代理人:王长燕,女,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平街****号,系该单位职工。被申请人贵州省黎平县亿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远超,男,该公司负责人。地址: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体育馆内。申请人黎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与被申请人贵州省黎平县亿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黎平县亿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行账户上的存款500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黎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黎平县亿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采取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黎平县亿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行账户上的存款50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之勇审判员  杨秀恒审判员  薛文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玲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