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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艾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331号原告:艾某,女。被告:高某,男。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赵吉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鹏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