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艾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331号原告:艾某,女。被告:高某,男。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赵吉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鹏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