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杨云生、储银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杨云生,储银枝,安徽天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6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负责人:汪洪流,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云生,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储银枝,居民,系杨云生之妻。被执行人:安徽天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云祥,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云生、储银枝、安徽天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守源审判员 徐为民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