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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662号原告孙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