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662号原告孙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