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208号原告毋某某,女,汉族,1977年6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小艳,焦作市山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生。原告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毋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