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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208号原告毋某某,女,汉族,1977年6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小艳,焦作市山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生。原告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毋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圆圆 微信公众号“”